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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
农村金融机构如何支持农田水利建设
作者:陈洪波 日期:2011-3-16 15:54:26 人气: 标签: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其中重要一环是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作为目前社会融资中的主导力量,农村金融机构在水利建设的天地里可以大展拳脚。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大力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支持扩大内需、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金融机构要把加大对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把握好着力点,积极推进县域农村建设的相关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有效投入
   (一)要明确信贷支持目标。农村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县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增加有效信贷资金的投入。一是着眼于农村防洪、人畜饮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安全,以震毁水利基础设施为重点,加强调查与反馈,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加快灾后重建工作;二是以基本口粮田建设、坡改梯田、灌区改扩建等重点新建项目和小流域坝系建设等重点续建项目为依托,加大涉农项目建设的信贷投入,切实增强县域农业生产抗灾减灾的能力;三是积极加强调查研究,牢牢抓住春耕备耕、秋收秋播等关键农时,全力满足农田管理、旱作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信贷资金需求。
   (二)要加大信贷支持水平。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水利、农牧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储备和安排情况,针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需求特点,创新涉农信贷管理模式,完善涉农信贷管理制度,简化审贷手续,积极争取扩大信贷审批权限,适当延长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贷款期限,大力开发潜在客户,培育和发展涉农信贷的有效切入点。对符合条件的信贷申请,要加快审批;对已经签订合同的贷款,要保证信贷资金按合同约定尽快落实到位,要向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适度倾斜,保证涉农贷款有较大的增幅,提高农业基础设施贷款占涉农贷款的比重。
   (三)要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农村金融机构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偿还的情况下,对已经落实财政资金的公益性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加强信贷资金配套支持,必要时可以提供“过桥贷款”;对具有未来收益的经营性农田水利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以项目未来的收益或收费等经营收益为担保,发放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抵押贷款。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把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与加大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融资支持结合起来,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拓宽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创新多种形式担保的涉农信贷产品,完善涉农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四)要切实规避信贷风险。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深入调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设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等助贷平台,增加财政贴息资金、增加担保公司本金和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注资或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合理分散涉农信贷风险,降低涉农信贷成本,激励和促使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的有效信贷投入。
    三、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水利基本建设信贷政策实施效果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金融服务功能。农村金融机构要发挥其资金优势,按照新的业务范围,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的投放力度,支持有效益、前景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努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要紧紧围绕县域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生态环境建设,逐步开办中长期的节水灌溉、中小型水利工程、农业科技试验推广、农村通讯等开发性贷款,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
   (二)做好相关政策落实,明确项目承贷主体。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信贷投入力度小,政策性金融介入少,银行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支持仍限于传统信贷支农方式,缺乏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金融创新产品,旱灾保险业务仍然空白。地方政府要加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产权制度改革,明晰项目产权,实现市场化经营,引导组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合作组织,明确项目承贷主体;地方财政应出资成立专门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公司,作为项目承贷主体,为银行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供基础。
   (三)丰富资金投入格局,完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农民自愿投入为辅、其他经济组织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格局,确保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制定完善引导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措施,要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提供担保等政策,引导银行加大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深入开展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落实管理权、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加强对农村水利设施的管理,保障农村水利持续健康发展。要积极开展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增加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加强市场运作,吸收社会资本投资水利,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完善农村水利投资机制,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把政府投入、市场化筹资和依法组织农民投劳投资相结合,确保农村水利投入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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