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管理,对构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银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无疑具有深远影响。目前对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问题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稽核体制建设,设立垂直独立的稽核组织体系,赋予稽核部门更大的权限,加强稽核创新,提高稽核质量,切实发挥内部稽核的作用。 一、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机制的意义 近年来,金融领域风险不断显现,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威胁着金融业的安全和发展。银行业风险频发,无不与内部稽核体制不完备相关。改进与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是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核心竞争能力的现实需求。 1.防范金融风险要求改进并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 美国货币监理署在对1979~1989年间破产的162家国民银行进行研究后发现,破产银行中分别有35%和11%是由内部犯罪与金融诈骗引致。美联储的研究表明,在1990~1991年破产的286家银行中,有26%是由内部犯罪造成,61%的破产银行存在诈骗、非犯罪性违规、内部贷款损失等内部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也逐步由隐性转向显性,主要是贷款质量下降、呆账增加、经营亏损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引起的信用风险,从业人员欺诈与越权经营而产生的操作风险,决策管理层缺乏科学的管理和经营而导致的管理风险等。 2.提高核心竞争力需要改进并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 在商业银行内部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上级行与下级行的委托代理关系,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经纪人的有限性,银行内部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导致银行经营的不稳健。为了减少这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最好的办法就是提供一种使所有者能够监督经营者,上级行能够监督下级行,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能够互相监督的制度,这种制度以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制度为主导。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现状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稽核体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内部稽核在参与风险管理方面功能的发挥与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有待改进与完善。 1.稽核监督部门缺乏独立性。内控监督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着综合性再监督职能,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是,由于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银行业各项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措施不健全,银行业长期接受行政指令,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内控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有些银行业机构至今尚未设立内部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即使设立了稽核机构,却不能直接对法人或决策管理组织负责,而受被监督人员和部门的辖制。有的内部稽核部门缺乏相应的权限,不能充分发挥超脱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的独立监督系统作用,不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稽核监督结果。 2.内部稽核技术落后,范围过窄。目前商业银行稽核部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查错纠弊的阶段,缺乏对银行管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经济效益状况的稽核和评价认定,无法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稽核审计方法陈旧、手段落后,方法上仍以现场检查为主,非现场稽核缺乏科学的监督指标体系;手段上仍依靠手工操作,没有应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进行监督反馈,计算机在审计中没有得到广泛应用,银行业电子化监督程度不高,审计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在实际工作中,稽核成果不能服务于业务经营。虽然各级行和相应的稽核部门对稽核工作做了一定努力,但“处理难”现象仍普遍存在。 3.稽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不高,没有根据业务发展规模配备足够、称职的内审人员。随着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创新,各种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不断完善,稽核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稽核人员的个人业务技能和知识不能适应业务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现有知识容易老化,一旦所掌握的知识跟不上业务的变化,极易造成与实际业务的脱节;同时由于稽核人员技能、工作方法、认识水平等主观原因及其他客观因素存在,稽核揭露问题的深度不够,稽核处理的力度不够。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1%配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未达到这样的要求。 4.稽核工作质量不高,稽核监督结论与经营需要还有距离。由于受稽核手段、方法及稽核人员素质的影响,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质量还不高,所得出的稽核结论还不能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例如,在内部控制评价方法中程度测试法和效果评估法没有得到较好应用,不能对银行业机构整个经营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和定量分析,而脱离银行业机构的营运状况孤立片面地下结论。 5.偏重于业务稽核或财务稽核,欠缺对风险的稽核评价。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稽核工作一直是以查错防弊为出发点,采用“撒大网”的工作方式,营造的也是一种“查、打”的控制氛围,更多的是对过去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从本质上看,这种方式没有脱离“查、堵”的被动方式,在稽核理念上也没有突破“业务型”和“救火型”的思维定式。对风险稽核,仅停留在操作风险上,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几乎还没有涉足,缺乏对风险的识别与控制。 6.稽核检查仍以事后监督为主,缺乏必要的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仅停留在事后监督层面,缺乏对整个业务流程的监督控制。虽然能够指出业务开展中存在的不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对整个业务流程和每个业务环节的操作不具有约束力。 7.部分稽核建议未能得到落实,有些问题未能得到整改。稽核部门属于再监督,其检查方式方法有别于职能管理部门的检查,其检查的切入点与业务部门的检查也有很大差距,因此稽核部门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在执行部门和其业务管理部门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造成风险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三、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工作的建议 1.提高对内部稽核的认识。必须充分认识到建立良好有效的稽核体制是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稽核和公司治理是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内部稽核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控制和监督力量,而公司治理则为内部稽核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和制度基础。只有充分认识到内部稽核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对强化决策和监督的职能作用,才能实现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 2.构建独立垂直的内部稽核监控体系。稽核部门是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和执行机构。商业银行总行要建立隶属董事会领导的稽核监督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及主要的内审业务领域。总行设稽核部,对上向董事会负责,对下实行垂直管理。总行以下按区域设稽核分部,向总行稽核部负责,具体负责所管辖分支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应赋予稽核部门独立的监督检查权、问题认定及处分权。 3.创新稽核方式,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在稽核过程中要根据稽核对象和目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稽核监督方式,不能以不变应万变。要做到明确方式,不一而足。如对于经济责任稽核要以被稽核人履职尽责为重点,采取现场检查、业绩评价为主要方式;对于资金交易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财务管理、资产清收、经营等业务的开展情况,要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稽核并重的方式;对于操作规程及制度的落实与执行情况要以现场稽核辅以突击检查和非现场稽核的方式进行;对于各业务主管部门职能履行情况的稽核,要通过检查其所负责业务的开展情况、自律监管情况等方式进行;对于贷款发放、投资方案的确定等直接涉及内部资金出口的业务,可以改原有的事后监督为稽核部门提前介入,从风险防范与控制的角度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作为领导决策时的参考依据,从源头上控制。 4.完善电子化建设,强化非现场稽核效果。商业银行应完善稽核电子化建设;加强非现场审计;加强审计案例研究的要求。构建和改善公用稽核信息平台,通过现代稽核信息处理系统对大量的审计信息进行及时采集、处理、分析和反馈,逐步实现与业务部门审计接口的对接,实现从业务部门直接提取数据进行审计,将风险点、风险面实时通报给各分支机构,从而达到实时监控的目的。通过强化非现场审计手段,使现场审计有的放矢,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可达到节约审计成本,增强风险预警能力的目的。 5.必须充分提高银行稽核整体队伍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人员必须具备足以完成其任务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其他专业能力,必须具有独立的收集、分析、评价和记录信息的能力。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比如后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措施提高银行审计整体队伍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从而为公司治理提供源源不断的符合要求的监督控制资源。 6.稽核工作重心应转向管理稽核与风险稽核,建立“风险导向型”稽核。其工作的核心由合规性稽核为主逐步向以内部控制稽核评价为主和风险导向稽核转移。通过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评价入手,合理设计控制风险的方法,尤其对贷款安全率、不良资产率的控制,有效防范系统风险,充分发挥内部稽核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从而合理使用资源,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7.内部稽核应该由过去的事后监督转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稽核工作需要查找问题,但更重要的任务是针对管理和控制的缺陷,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改进措施,更有效地控制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合理使用资源,实现预定目标。为了防止决策失误和风险转化,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利润最大化,必然不断促使稽核“关口”前移,即由原先的事后审计为主,转向事前控制为主,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发挥资产经营的效益。 8.加强质量管理,注重稽核实效。如同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一样,稽核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稽核在银行的生存与地位。首先要从程序上加以规范,制定统一的《稽核程序规范》,并使之贯穿于稽核项目的前期准备、现场实施及后续检查的全过程。其次,应建立专业条线稽核机制,由精通专业的稽核人员专门负责某一业务的稽核监督。第三,时间要服从于质量,做一个项目就做深做透,保证质量,讲求实效,不盲目追求数量。第四,要加强现场检查的力度,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透过现象看本质,提出中肯而有说服力的改进意见,不能只满足于表象问题的揭露。最后,要加强与职能管理部门的沟通,了解业务发展的背景和困难,增加共识,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稽核人员在获取大量信息的情况下,客观地评价业务发展中的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化解办法。 9.加强后续稽核,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稽核问题的整改。在稽核检查报告中应明确整改期限,在整改期后应及时进行后续稽核。按照“从重、从快、从严”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特别是进一步加大对潜在风险的处罚力度,改变以往出现案件、造成损失再处罚的观念,真正树立制度的严肃性和严格性,确保风险问题的全面整改,突出稽核检查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