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剥离后财政部继续委托其管理。在管理过程中,上级行陆续出台了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使委托资产的管理日趋步入正轨。在委托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日臻完善的同时,笔者认为目前委托资产清收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研究和解决。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就委托资产清收管理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谈点肤浅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债权维护方面。一是债权维护的主体问题。关于债权维护的主体,在这里是指进行委托资产催收的主体,或者说是谁来进行不良贷款的催收。据了解,债权维护的主体情况不一,多数以原划转行名义进行贷款债权的催收,也有以不良贷款划转行的上级行名义进行贷款催收的,以划转行的上级行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名义进行债权维护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究竟以谁的名义进行债权的维护更加合理合法,这无疑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原不良贷款和抵债资产的划转行来说,这部分资产毕竟进行了剥离,不管是什么性质、什么形式的剥离,在划转行的账务上这部分资产已经不再反映,在这种情况下若继续以原不良贷款划转行的名义进行债权维护,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笔者认为这委实有些不妥。作为不良资产划转行的上级行进行贷款的催收是否妥当,笔者认为同样不妥。即便告知债务人系上级行直接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但不良贷款毕竟不是划转给划转行的上级行,故这种债权维护方式也有不妥之处。作为各级行的委托资产处置经营部行使委托资产债权的维护,表面上看是再合适不过了,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个部门毕竟不是一个合法的主体,它只是各级行的一个职能部门,当然这又存在着不合法的问题。二是债权维护的方式问题。债权维护的方式目前虽然可用的较多,但笔者认为对于委托资产的债权维护却难以适应。关于债权催收的方式,债权银行习惯上最常用的是上门催收,即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收后,银行催收人员拿回回执,催收过程即告结束。这种催收方式适用的是正常经营的债权人,即便经营不正常,也是能够找着人的借款单位。而委托管理的不良贷款借款人大多是关停企业找不着人的单位。因此这种催收方式对于委托不良贷款的清收并不合适。除了上门催收外较常用的就是函件催收,基层工作人员发函催收大多采用的是特快专递催收。用特快专递催收,按照最高院2008年9月1日关于规范民商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规定,催收函件以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债务人为前提。而实践中特快专递催收退回的理由,多是类似“找不到人”等内容,这就很难推定催收是否应当到达了债务人。除了上述两种催收方式外,还有公证催收和登报公告催收。公证催收不仅成本高,而且存在因无法找到债务人,公证部门不愿办理此项业务的问题。登报公告催收,以债务人下落不明为前提,多适用于自然人债务人,对于法人单位很难说是下落不明,若无特殊政策,这种催收方式对于法人单位不具有合法性,显然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系统功能方面。 一是按揭贷款无法扣收。在委托管理的不良资产中,个人按揭贷款占有一定的比例,而按揭贷款在剥离前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会计系统从借款人借记卡中按月自动扣收的,而剥离后新开发的委托资产会计和信贷管理系统却无法扣收了。这从表面上看只是系统功能欠缺方面的问题,充其量影响一些按揭贷款的清收,但深入分析下去,却存在着潜在的风险,甚至将来引起纠纷,影响农行的形象和声誉。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就遇到一些按揭贷款的借款人,过去是通过银行从其银行卡中按月扣收一定款项来归还贷款的,现在由于无法直接扣收导致贷款逾期。一些按揭贷款借款人借款后,有的去了外地打工或居住,银行信贷管理人员一时无法同他们取得联系,无法变更其他还款方式,尽管有的借款人继续往卡里存钱,但由于系统无法直接扣收,导致贷款逾期。贷款逾期不仅导致了加罚息问题,而且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又会产生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问题。在全力打造诚信和谐社会,个人信用愈加重要的今天,因不良信用记录将使得借款人在贷款、就业、办理信用卡等诸多方面无法正常进行,从而致使借款人与银行之间潜在的纠纷难以避免。二是提供信息相对滞后。目前的委托资产管理系统,由于开发时间不长,仍存在会计与信贷不对接或对接不及时,提供信息相对滞后的问题。如在不良贷款本息收回,会计系统余额发生变动时,委托资产管理系统并不能随之变化,而要通过人工的相关信息补录,特别是委托资产管理系统不能及时提供借款人结息及欠息情况,这无形中增加了委托资产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 (三)内部管理方面问题。一是制度规定方面。为了加强委托资产的管理,总行相继出台了一些委托资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这大大加快了委托资产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管理的步伐。在对现行委托资产管理制度充分肯定的同时,笔者认为在个别规定方面,仍存在着脱离实际和欠完善的方面。比如在委托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双人谈判制度,但对双人谈判适用的情形及出席谈判人员的条件要求等,未作具体规定。在双人谈判制度中还规定了双人谈判记录,这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一边谈、一边记,而规定事后形成谈判纪要却更加切合实际。另外,对于委托资产要求的一些估值方法,由于专业技术性较强,加之缺乏被估值资产单位的配合,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并不强。二是人员管理方面。目前的委托资产管理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客体的管理,而对具体管理委托资产的人即主体的管理制度却较缺乏,偶见一些对人的管理也是从规范的角度,要求管理委托资产的人如何去做,而缺乏必要的关心和激励机制。委托资产的管理是个具有期限的阶段性工作,按计划三至五年内就要结束,正是基于此,从事该项工作的多数员工或多或少的在思想上都有些想法,对于几年后到哪里去,转行干什么,这无疑都是他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加之当前不良贷款清收环境并不十分理想,可以说从事委托资产管理的员工不仅辛苦,而且压力比其他岗位的员工更大,更需要从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给予关注和关心,而一味地从制度上规范其行为,笔者认为并非真正的良策。 二、解决对策 (一)关于债权维护的主体和方式,建议农总行会同财政部与最高院进行协商,农总行除了取得财政部委托管理资产的授权外,各级行的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在委托资产管理方面也可作为特殊的主体加一对待,有权合理合法地行使委托资产管理和债权维护的职能;在催收方式上取得最高院给予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登报公告催收同样的权利。 (二)建议农总行相关部门尽快完善委托资产管理系统,使得按揭贷款等自然人贷款能够顺利扣收,同时优化委托资产管理系统中会计系统和信贷系统的链接,使得委托资产管理和清收的各种信息能够得以及时更新。 (三)对已有的委托资产管理制度加以梳理,在广泛征求各级行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实施现有制度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现有制度不断进行完善。在制定新的委托资产管理制度时,要进行深入广泛地调研,充分吸纳委托资产管理一线人员的建议,使新的制度和规定更趋完善和更具操作性。同时上级行在制定制度和办法时,在规范和限制委托资产管理人员行为的同时,同样需要辅之人性化管理,解除委托资产管理人员的思想包袱,打消其顾虑,实行必要的激励和促进机制,通过完善的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机制引导其行为。 (农行徐州分行课题组 执笔:李洪昌、王延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