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机构因协助公、检、法等权力机关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而引发的纠纷经常见诸报端。这些纠纷,有些是因为权力机关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发生;有些是由于金融机构没有根据法律规定,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协助而产生;大部分则是因金融机构自身内控制度不健全、程序不严密、管理失误所致。针对出现的情况,结合农信社业务经营实际,笔者通过几起案例,总结经验教训,规范查询、冻结、扣划程序,细化办理流程和操作要点,提高协助质量与办理效率,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案情一:因经办人员不熟悉有关规定,在权力机关手续不全且未认真核对客户资料的情况下进行处理而导致的串户错划纠纷。某法院受理一居民遗产诉讼后至某银行,要求对该市居民养母的生前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因经办人员不熟悉有关规定,仅凭法院提供的存款人姓名即办理了查询,误将一名同名同姓客户的存款情况提供给了法院,法院据此将该笔存款判定由该居民继承。随后该居民持判决书来银行申请存单挂失,经办人员在没有认真核对存款人的身份与账户信息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了挂失,后存款被提前支取。银行发现错划后请求该居民退还存款未果后产生纠纷。 案情二:因未设置专人专岗,柜员在不熟悉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向权力机关提供书面回复而引致的处罚。某法院工作人员持有关法律文书至某银行柜面,要求对一份个人定期储蓄存单中的部分款项进行扣划。因该银行未设专人负责,柜员也不熟悉有关规定,便擅自向法院出具了“暂不能受理”的书面回复。法院据此认为该银行拒不协助履行,裁定对该银行进行罚款。 案情三:因经办人员粗心大意,未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而与有权机关产生的纠纷。某银行在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某企业账户的过程中,在仅查询了账户存款余额而未对账户状况(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进行核对的情况下,便向法院出具了查询、冻结回执,造成该企业账户被重复冻结。 上述几起案件的发生反映了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比如没有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未设置专人负责接待处理,业务操作权限管理不严,内部监督机制流于形式,具体经办人员不熟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等等。因此,在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熟知权力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要求。一是接待处理,有权机关至金融机构进行查冻扣的,由营业部门指定柜面专人办理具体手续,负责审核执法人员证件、执行公务证(介绍信)、执法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和真实,在执法通知书(存根联)上签章。二是在经办过程中核对账户资料与法律文书明确的客户资料一致无误,办理完毕后,填写“登记表”,并由经办人员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三是资料归档,营业部门将执法通知书(存根联)原件、上述其他法律文书或证件的复印件、“登记表”当日归档保存。 二、协助查询时权力机关对个人进行查询时,只提供个人姓名,而不能提供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帐户的资料(比如户口簿、地址、单位、联系电话等),根据银发〔2002〕1号文第11条第2款、银办函〔2001〕421号文规定,由于可能造成查询串户,侵犯其他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银行不予协助查询。 三、协助冻结时,经办人员在受理协助冻结前,应当首先查询账户状态,对已办理冻结手续的,则不再受理新的冻结。但原权力机关仅冻结帐户内的部分资金,另一权力机关要求对账户内的剩余的未被冻结资金冻结的,可以办理,但应书面将已冻结情况告之该权力机关。 四、协助扣划时,一是若有权机关要求对个人定期存单进行部分扣划,应按要求金额进行扣划,将剩余金额重开一张新的定期存单。新开存单作代保管处理。经办人应联系客户,请其取回新开存单,并将原存单交还银行,交回的原存单作当日科目日结单附件。二是原则上应当将款项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但如果指定账户不是以有权机关名义开立的专用账户,而是其他非有权机关的账户,经办人员应当通过电话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扣划要求进行核实。有权机关提取现金的,一律不予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