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银监会与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笔者对国外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建议。 一、国外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主要做法 (一)政府主导大力推动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 一是通过制定法律制度促进涉农信贷保险合作。美国、日本等国均有完整的信贷与保险相互支持的金融法律体系,并通过制定《农业保险法》与信贷计划促进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发展。二是健全涉农金融体系。如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由政府组建农作物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或为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美国形成了较完备的由政府农业信贷和保险机构、农场主合作金融机构、商业金融机构及私人信贷组成的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的农业金融体系;日本在市、町、村一级建立了广泛的农业共济组合,并形成三级再保险体制。三是整合农业信贷、保险和财政支持等政策。多个国家将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财政支持政策与涉农信贷保险捆绑实施,将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作为政府补助、信贷支持、灾后援助、粮食收购的重要条件,对农业信贷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和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 (二)涉农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广泛深入合作 一是银保双方合作互动。二是合作开办涉农信贷或保险产品。三是创新银保合作产品。 (三)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提供优惠政策扶持 一是提供保险费和灾害等补贴。二是实行贷款优先及额度利率等优惠。三是减免税赋。四是补贴经费。五是以间接方式提供扶持。主要是以商业性保险项目或险种的盈利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 (四)有效防范化解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中的风险 一是贷款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农业信贷机构提供涉农贷款损失为标的的保险。二是借款人保险。各国通过对参保农户优先贷款或农贷强制投保、保单质押等措施,分担涉农信贷风险。三是提供再保险支持。四是建立风险保障基金。 二、对我国发展涉农信贷保险合作的启示 (一)完善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法律体系 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政策性银行法》、《合作金融法》等法律,制定促进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条款,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提供法律保障。将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和畜牧品种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拓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围和覆盖面。 (二)构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稳步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共同发展,银行、保险、担保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完备体系。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事农业保险的农业保险公司,发展民间合作保险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二是建立涉农银保合作交流机制。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积极搭建平台,引导涉农信贷与保险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建立广泛、密切的合作关系,并不断拓展合作范围和内容。如保险公司可利用邮储银行、农信社点多面广、对农户熟悉的优势合作开办小额农业保险。三是创新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产品。如开办贷款保证保险,为涉农信贷机构的贷款风险提供保险;借鉴其它发展中国家经验发展小额信贷保险;对有现金价值的人寿、投资保险和分红保险等保单和出口企业应收账款保单开展保单质押贷款,拓宽借款人抵(质)押物范围;银保双方联合开展农业贷款自动投保业务,将贷款申请表与投保单合二为一,保险费在贷款中扣收。 (三)加大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优惠政策扶持 一是加大保费补贴的范围和额度。在拓宽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的基础上,提高保费等补贴的标准,特别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作物和畜牧业要实行较高的保费补贴。鉴于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较为困难,建议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减轻地方配套负担。二是实行税收优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和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降低甚至免除营业税等税赋。三是补贴经费。对经营农业信贷或农业保险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落实县域增量涉农贷款的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涉农信贷与保险产品。四是将系列优惠政策与涉农信贷保险捆绑实施。进一步整合财政等各项支农资金,并将税费优惠、资金扶持、物资购销等与农业投保、贷款情况挂钩,推动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 (四)有效防范化解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中的风险 一是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按照《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要求,引导保险公司为涉农信贷机构开办贷款损失为标的的贷款保证保险,分担涉农信贷风险。二是通过担保增信分担风险。通过政策扶持等手段,支持涉农增信担保机构发展壮大。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以多种组合方式成立农村信用共同体,发挥联合增信功能。三是发展再保险和巨灾保险。为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保障,增强抗风险能力。此外,积极发展分保业务。四是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建议以政府出资为主,由多方筹集资金建立农业灾害保证基金或农业巨灾基金,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保障农业经济主体和农村金融渡过难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