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真实是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根基,更是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但近期“五粮液”又被爆出财务造假,联想到上世纪90年代以来频频发生的“琼民源”、“亿安科技”、“蓝田”等一个个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丑闻,社会公众不禁要问:会计报告还有多大的可信度?究竟还有多少类似的会计信息造假公司?事实足以表明,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已到非治理的程度了。治理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亟需探究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分析与研究会计信息失真的主客观原因,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一、虚假会计信息的类型 (一)“真账假表”型财务报告。报告人主要是通过更改会计报表、财务编制说明等方式,编制与事实不相符的财务报告。 (二)假账假表”型财务报告。报告人通过直接做假账的方式,并以假账为依据编制财务报告。这种虚假财务报告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三)“假账真算” 型财务报告。这是一种建立在制造虚假经济交易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而出具的财务报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即通过伪造出不存在的经济业务,或对经济业务内容和价值进行故意歪曲、恣意篡改,形成虚构或不实的会计事项,由此形成的会计财务报告。如1996-2000年,蓝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制造“金鸭子”、“野莲汁”和“野藕汁”、“无氧鱼”等一个个神奇传说故事,财务数据一直保持着奇异的增长速度。总资产规模从上市前的2.66亿元发展到2000年末的28.38亿元,增长了10倍,历年年报业绩都在每股0.60元以上,最高达到1.15元,创造了中国农业罕见的“蓝田神话”。 (四)“真账假算” 型财务报告。这种手法主要通过对已发生的真实合法的经济业务,不按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而是故意改变经济业务性质或隐匿事实真相,违规进行会计处理,据此形成的会计报告。2009年9月23日证监会公布了“五粮液”公司涉嫌存在的未按照披露重大投资者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要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违规问题,即属于此类虚假财务报告。 二、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性 会计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依据,也是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有关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作为我国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存在虚假会计信息,对国家经济运转、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危害性都是巨大的。 (一)影响国家经济政策的准确性。虚假会计信息,必然传递错误的决策的信息数据,影响国家经济政策制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而影响了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扰乱经济运行的秩序。伪造会计票据,乱摊成本、隐瞒收入和利润、偷逃国家税收,虚增收入和利润,转移资金搞“小金库”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大量存在,必然造成会计秩序混乱,进而严重干扰国家经济的运行秩序。仅美国“安然”事件就使几百亿美元的资产瞬间蒸发,大量工人失业。 (三)削弱了国家法规的权威性。《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因此,会计信息失真是《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规明令禁止的。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存在损害了国家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实际上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挑衅。 (四)误导投资行为。会计报告是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决策的依据,以真实可靠的会计报告作出的投资可能是一个正确的投资;反之,运用虚假的会计报告作出的投资必然是错误的投资,甚至是一个失败的投资,有可能让投资者损失惨重、血本无归,无不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股民)的信心,直接损害了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五)损害各方利益。从经济利益角度分析:首先,损害国家的利益。提供虚假会计财务信息,直接干扰国家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影响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准确性。其次,危及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夸大经营业绩、美化财务指标等虚假会计报告基础上做出决策,即为上市公司发放贷款、票据贴现、提供的授信额度等金融服务产品,必然是具有相当大的风险,成为银行业不良资产的重要因素。第三,伤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当今评级风行的时代,修饰美化的财务报告,可取得较佳的信用评级,在经济交往中能取得更多的商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一旦问题暴露、资金链断裂,债权人的资金将难以全部追回。第四,侵害投资者权益。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误,造成投资损失。 (六)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温床。一般来讲,会计信息虚假是企业管理混乱的表现,企业管理混乱必然存在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管理混乱为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虚假会计信息成因 (一)干部管理体制和用人制度的不完善。现有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多数高管人员是由政府任命(委派),对高管人员任期内的组织考核管理也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决定对高管人员的政绩评判,继而影响其职务的升迁。因此,现行的企业绩效考核不再是单纯衡量一个企业经营状况,而更多地赋予了政治的色彩。基于政治利益驱动,高管人员指示或授意会计造假,会计人员的非超脱性决定了其无力坚持原则予以抵制;但也不排除个别素质不高、政策法规淡薄的会计人员主动造假的情况。 (二)个人经济利益的驱动。由于国家不再对企业工资分配指令性管制,企业在职工工资分配方面拥有的自主权。企业通过制定了以财务指标为重要内容的近期(如年度)发展目标和远期规划,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工资收入分配方案。在实际经营业绩未达到设定的目标的情况下,通过财务数据造假来实现收入分配的目的。 (三)会计信息质量缺乏法律化的刚性约束。尽管新《会计法》明确了对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人的追究法律责任,但执法空白的存在,使得这种追究制度难以从根源上杜绝会计信息失真情况的发生。 (四)监管行动的滞后。由于现行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按季度、半年度、年度进行披露,年报披露时间延后至次年的第二季度,加之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一旦发现财务报告存在虚假嫌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介入调查、处理时,距会计造假行为已相当长的时间。 (五)中介公司的妥协行为和暧昧态度。出于经济利益目的和今后双方合作考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审计审查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中,以侥幸心理和暧昧态度出具审计报告,成为不真实会计信息的帮凶。纵观历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极少有异议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然,中介机构中有关注册会计师在这些会计舞弊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他们中的少数人不坚持原则、丧失应有基本职业道德的恶果。 四、治理虚假会计信息的路径探索与建议 我国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教授提出的“天下欲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精辟见解,警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会计信息的质量问题。会计信息失真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多面性和复杂性,因此,要针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必须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首先,加强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的治理与整顿。国家要加快建立科学、行之有效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管理法规制度和约束体系,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其次,彻底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将管理职能真正转变为宏观经济调控职能、服务职能,完全脱离对企业人、财、物管理,使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和市场主体。第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与内部控制。建立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科学化和有效性。 第四,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监事会监督职能,通过相关措施完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体系,增强内部监控机制。使企业自觉遵守经济规律,认真执行会计法规,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 (二)完善干部管理体制和用人制度。一是改革高管人员选用办法。改革现有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政府任命制,引入竞争机制,直接由企业选举产生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查备案,并对高管人员实行聘用任期制。彻底消除政企不分、政府行政越位的弊端,从根本上避免高管人员为追求政绩而弄虚作假的情况。二是推行重要会计人员实行派驻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证券业监管部门派驻重要会计人员,使其工作具有超脱性,摆脱企业控制与约束。三是完善高管人员考核办法。对高管人员采取动态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走出“报表出数字、数字出政绩、政绩出干部”的怪圈。四是严格责任追究。一旦出现财务造假,无论高管人员等有关责任人是否在职,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追究法律责任,以惩戒会计造假行为。 (三)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新修改的《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加大了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打击力度。监管部门要把严格执法和改进监督作为重中之重,规定对上市公司现场监管的频率,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惩戒虚假财务信息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加强与改进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监督作用。一是推行两家社会中介机构鉴证制度。每一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须经证券监管当局指定2家社会中介机构审查鉴证通过后,方可对外披露公布,发挥中介机构互相制约作用,防止中介机构审查有疏漏或协同造假的情况,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二是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有关部门加大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力度,进一步整顿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三是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人员日常管理。在注册会计师队伍中加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贯彻执行力度,强化执业道德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从业能力。四是加大对违规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上市公司一旦出现披露会计信息不真实,应严格追究有关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撤销机构、注销有关人员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理顺与完善收入分配。改进现行收入分配制度,建立起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者业绩的科学评价指标体系,改变单独依靠报表“数字”评价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在按劳分配基础上,要探索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等多种分配方式,以消除由个人经济利益的驱动而促使财务造假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