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陆续暴露出来的案件看,借名贷款已成为个人贷款最大的风险隐患。所谓借名贷款是指立据人同意用款人利用自己的名字、证件办理贷款手续,资金由用款人使用。它既规避了贷款的管理,掩盖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又存在着严重的信贷风险隐患。借名贷款是一种违规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它也是农村信用社特有的“产物”,如果不加强管理,杜绝这种违规贷款的产生,势必影响农村信用社正常的经营活动,制约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农村信用社一定要对借名贷款高度重视。 借名贷款的发生有多种内外因素。从外部因素分析,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借名贷款是无法完全杜绝的。从内部因素分析,有的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放弃原则,明知系借名贷款而为其办理借贷手续,或为了回避审批权限限制和逃避上级监管,纵容和指使借款人采取借名手段违规取得贷款。由农村信用社内部因素产生的借名贷款,信贷风险更大,极易引发经济案件。 无论是降低经营风险,还是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借名贷款总是有百弊而无一利。各地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已发放借名贷款的风险,不断完善信贷管理操作流程,切实遏制违规发放贷款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案件发生。为了有效防范因内部管理原因造成借名贷款的产生,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对借名贷款的管理。 加强信贷人员队伍建设。农村信用社定期开展个人职业道德修养、业务知识培训,加强信贷人员的道德品格、业务水平,全面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从源头上扼制信贷人员道德风险的发生。 进一步完善贷款发放程序。科学划分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的不同职能,加强不同岗位之间的监督和制约,避免贷款发放一人说了算的现象。另外,在柜台办理贷款手续时,临柜人员也要发挥相应的监督职能,严格按操作程序发放贷款。 强化贷款责任的追究力度。对发放借名贷款的信贷人员与管理人员,按照违规的事实和风险状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层面确保不发放此类贷款。在对信贷人员的责任认定上,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及信用联社的对账中心对基层信用社贷款检查时,首先要查阅有关信贷档案及相关数据,再由信贷人员陈述,对出现的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的贷款,且又是同一用款人而借款人两户以上的,管理部门即可认定为借名贷款。如果信贷人员不服,由本人提供证据证明,管理部门根据证据的有效性,给予界定。对责任人的认定应以贷款审批书上签字为依据,承担相应的责任。分二种情况进行责任认定:一种是一手清贷款。信贷经办人员负70%、审查人员负20%、主管领导(审批人员)负10%。另一种是超权限审批贷款。信贷经办人员负30%、审查人员负20%、主管领导(审批人员)负50%。 在对信贷人员发放已界定的借名贷款,应采取以下办法作相应的处罚。首先是经济处罚。对逾期贷款额50万元以内的,按逾期贷款额20%扣罚;对逾期贷款额50~100万元的,按逾期贷款额10%扣罚;对逾期贷款额100万以上的,按逾期贷款额5%扣罚。其次是行政处罚。对逾期贷款额50万元以内的,予以适当处分;对逾期贷款额50~100万元的,予以免职,调离信贷岗位并以记大过以下处分;对逾期贷款额100万元以上的,予以免职,调离信贷岗位处并以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拓宽信息搜集渠道。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部门除开展信贷检查、联社贷款对账中心发现借名贷款外,还要发动基层信用社员工积极举报,公布举报方法,允许匿名举报,推行有奖举报。管理部门对举报员工实行保密和奖励制度,形成一种舆论监督的氛围,切实杜绝借名贷款的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