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山东省青岛市人事局不断创新调解模式,探索建立了与司法相衔接的调解工作机制。2007年以来,先后成立调解组织438个,培训建立了一支近1000人的调解员队伍,今年又研究出台了《关于建立人事争议长效预防机制的意见》,全面完善了宣教预防、调解预防、协同预防三大制度体系。这一模式,在今年青岛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场会上,被概括为“青岛模式”向全国推广。
加大调解力度,转变思路求突破。在几年的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青岛市人事局尽可能将刚性的仲裁裁决向柔性的调解转变,将案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把维护改革与保障权益有机结合,把为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最大程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注重调解效力,建立机制求创新。为提高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出台了《调解试行办法》,实现了调解工作与司法的接轨,使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各级政府单位普遍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实行“一案一组”制,调解组由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调解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当事业单位发生人事争议时,先由各级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经由各级人事仲裁委员会审查,以仲裁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树立了调解工作的权威。 完善调解方法,切实服务基层。自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建立以来,仲裁工作人员始终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灵活运用调查研究法、就地办案法、政策疏导法、亲情感化法等多种调解方法,及时有效地调处和预防各类人事争议。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提高了各级人事干部的法律政策水平,起到了普法教育的社会功能;通过政策宣讲、案例剖析、现场指导、上门办案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工作,起到了规范管理的社会作用;通过运用这种与司法相衔接的调解方式,达到了矛盾预防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