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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保险要防忽悠
作者:薄志红 日期:2009/11/13 16:58:08 人气: 标签:
  近几年,随着人们投保意识的增强和对人生未来不可预料意外“事件”的预防,购买保险已经成为很多家庭和个人理财的选择,但有不少与保险公司打过交道的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体验: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保险自己就像进入了布满了陷阱的迷宫一样,自己稍有不慎,便会保险公司的某些条款,以及过分宣传等所忽悠。
  那么,对于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究竟怎样才能避开保险忽悠,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呢?遇有以下现象要警惕:
  忽悠之一:万能险宣传收益是估值。
  案例:前段时间,刘先生的定期存单到期后,准备到银行重新进行转存时,在该银行宣传栏中写着“××万能险上月收益率3.5%以上”的宣传文字,这段文字一下吸引了刘先生的眼球,××万能险的收益竟然比一年定期存款的收益还高。银行工作人员看到刘先生有购买该万能险的意愿,也马上走过来向他极力推荐,本来刘先生先前看到万能险的“高收益”时就有些动心,现在有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于是,他没再多加考虑,便把自己的定期存款拿出一部分购买了3份××万能险。当他在购买××万能险一段时间后,一次他因工作关系,去保险公司办事,于是,他顺便向该保险公司咨询了自己的××万能险的情况。经保险公司人员向他一解释,他发现自己购买的万能险居然还需要支付一连串的“费用”,而银行宣传栏中的高收益只不过是“个人账户”资金而言的。只有当保险公司将各种费用(包括支付代理人的佣金和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等)一一扣除后,剩下的保费才能进入他的“个人账户”。刘先生一怒之下,决定申请退保,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又告诉他,现在退保可以,但如果是1万元现在只能退差不多9000元。刘先生这时感到非常后悔,恨自己当时头脑一时发热,看到××万能险宣传的“高收益”就动了心,没想到购买这种保险还暗藏这么多“陷阱”,如今要怪也只能怪自己太大意了。
  提示:现在,对于多数购买万能寿险的投保人,一般都是看重其投资功能。而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保人购买自己的万能险,都许诺如果购买了万能险,一般收益最低也能达到在2.5%左右,如果收益高些的则达到3.5%以上,或是在宣传时标出的收益只是表面收益(未扣除各种费用的收益)。从表面上看,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有这么优厚的条件,投保人对自己的万能险收益还有什么担忧呢?其实,对于投保人而言,根本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因为,万能险的投资收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惟有最低保障利率才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收入的承诺。再说万能险种有收益与人身保障双重功能,所以,购买万能险的投保人,在购买万能险时不应只注重收益方面,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需对其收益和人身保障双方面权衡考虑。同时,万能寿险一般也都是长期缴纳,期限通常在10年左右。为此,投保人在购买万能险时,对自己资金的流动性方面也要考虑在内。特别值得提醒的是,投保人如果是中途退保,则他只能得到现金价值,而无法享受到人身保障,而特别是在5年内退保,一般投保人连自己所交纳的保费总额也拿不回来,因此说,对于购买万能险的投保人,购买万能险要多一份理智,而少一份冲动,在考虑好了再下手也不迟。
  忽悠之二:意外险理赔之中有“意外”。
  典型事例:梁女士一次在马路上散步时,为了避免出现更大的事故发生,她在躲避一辆横冲直闯的大卡车时,却被另一辆随后冲上来的小货车撞伤了大腿,骨折住进本地医院。在随后的手术以及护理中,梁女士的相关费用差不多花费了3万多元,并且医院建议梁女士需要卧床休息在5个月以上。使梁女士惟一庆幸的是,自己购买的总保额为30万元的综合意外险这下能发挥作用了。可让梁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答复她说,只有投保人死亡伤残,投保人才能依据“人身意外伤害责任”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现在梁女士的腿部功能并没有完全丧失掉,因此,公司只能按照“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对梁女士赔付8000元以下的赔偿。当梁女士听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一番话后,万分惊讶,因为,这与当初自己购买意外保险时,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所承诺的即使被狗咬了,也可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说法,简直相差甚远。
  提示:只要往意外险上投几百元,甚至千把元,一旦自己出现“意外”,就可以让自己换取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保险保障,这对于任何一个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来说,无疑是一件天大的好事,自己又何乐而不为呢?因此,很多人便把意外险都作为了自己家购买保险的首选。其实,对这些花钱购买意外险,抱着买一份安心的想法投保人,一旦真正“意外”降临到自己头上时,并不见得意外险真的就能为自己获得安心的意外保障,因为,相对于意外险来说,“意外事故”的鉴定标准,都是由保险公司来完成的,并且鉴定结果的轻重都有他们自己的理由,为此,多数意外险理赔就被大打了折扣。因此,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必须对意外险应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对于“综合个人意外伤害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涉及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赔付,而投保人在投保前,也应认识到,投保人要想获得意外险赔偿,也只有投保人的伤残在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获赔,特别是,“意外伤害医疗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涉及意外伤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但具体情况还的具体对待,并不一定投保人花了多少医疗费,就能够获得多少赔偿,这些保险公司都有他们赔偿的标准和理由。
  忽悠之三:重疾险购险容易理赔难。
  案例:为防万一,避免自己一旦有大病后,家庭无法负担高额治疗费,于是,在2006年10月的一天,马太太在某保险公司营销员的推荐下,便买了一款“××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金的额度为10万元,保险费每年缴5010元。可巧的是,在她刚上此保险第三年的8月,也就是2008年8月,马太太便患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她在该市中心医院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合计花去了治疗费高达2.5万多元。在几个月后的今年3月,马太太终于能出院了,在出院后,她马上找出自己2006年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她发现自己得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正是保险上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随后,她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几天后,她却接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她的理赔申请“属于其他情况”。保险公司解释说:“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关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付标准为: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术治疗,尚未达到条款中的给付条件,建议暂不予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提示:现在,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可以说增加到了40种以上,从一定程度上说,保险公司确实扩大了保障的范围,但如果我们去细细研究,明显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很多新的重大疾病险的推出,还是在过去旧重大疾病险的基础上,稍微做了改动,基本是换汤不换药,如果说对投保人的实质保障权益,根本没有什么大的提高。如今保险理陪纠纷很多,但重大疾病险理赔纠纷在其中就占据着很大的比例,主要原因出在“一方面,因为保险公司与临床医学定义的疾病概念有出入;另一个原因是,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如实告之”。如有很多投保人,在投保时心存侥幸,刻意隐瞒自己过去的病史,如果一旦在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查出投保人这种造假行为,保险公司就会拒赔,这一条,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这一点,投保人在投保重大疾病险时一定要做好,必须对保险公司做到如实告知,否则不但得不到赔付,反而还会让自己白白把钱财仍在重大疾病险上,同时,投保人在购买重大疾病险时,一定要仔细研究保险条款。并也不能误以为该重大疾病保险覆盖的病种越多就越好。即使某重大疾病保险包括有30种大病,甚至比30种还多的大病都被列入了理赔条款之中,照样每一种病都还有很多不保的情况,所以说,投保人即使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需要承担的风险还是会非常大的。
  忽悠之四:医疗险重复投理赔不重。
  案例:王女士为防患于未然,于2006年8月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商业医疗费用保险。但是,过后不久,另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在知道她已经购买有商业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又向她推荐这类型保险,并告诉她说,多买些医疗保险肯定对她有好处,一旦发生意外,就可以获得更多赔偿。因此,次年6月,在营销员的大力推荐下,她又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其实,这两份保单所保“医疗”范围相差不大,只是有些细微差别罢了。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今年1月的一天,王女士在马路上行走时,为躲避一辆汽车,使她掉进了路边水沟里,糟糕的是,因她是头部着地,故造成脑内积血。后来,通过开刀治疗,在医院里她整整治疗了4个月才算基本康复。面对自己高额的治疗费用,王女士想到了自己的两份医疗保险,她想即使自己有一些费用不能报销,但两份保险都报了自己就不“亏”了。于是,出院后,她便前往第一家保险公司去进行医疗理赔,该保险公司很快对她赔偿了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18000多元,住院补贴费用3000元。随后,她又赶往另一家保险公司做同样申请的医疗理赔。然而,得到的答复是:只能理赔医保范围内、第一家公司已理赔以外的那部分金额。后来算下来却只给她理赔了800多元钱。王女士很郁闷,花了两份保险的钱,却得了一份保障,真冤枉。
  提示:对于王女士来说,确实很冤。但是,现在像王女士这种重复投保的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重复保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就可得到重复的理赔,很多投保人一般都会这样认为。很多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在推销保险时,都是以自己获得“利益”为中心,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把自己的保险推销出去。因此,如果保险营销员故意隐瞒掉某类保险,即使重复投保,一旦发生意外,投保人也照样不会重复理赔。营销员如不如实告知投保人,又有多少个投保人能知道重复投保理赔不重复呢?那到头来投保人吃哑巴亏也就显得理所当然了。依照《保险法》规定,费用报销性质的保险给付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费用。医疗费用重复理赔的,各保险公司一般都按照比例赔付。所以说,对属于重复理赔的部分,在第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后,第二家保险公司便不再会进行理赔。因此,专家建议,人们在进行医疗保险投保时,如果自己想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想投两份或多份保险,自己必须弄明白,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一旦重复,便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益”的那款保险,一定不要让那些无用的保险重复,而让自己白花了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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