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外对于“影子银行”存在较大争议。一时间,“乱花渐欲迷人眼”,各种说法加剧了市场和公众的理解混乱。为此,有必要对这一概念加以厘清,还其本来面目。 一、对影子银行的界定 影子银行最早的概念就是指美国次贷,即不通过银行而是通过住房贷款公司,把贷款证券化后打包到资本市场去出售的行为。也就是银行体系以外的资本市场,通过证券化起到了银行信贷的作用,这种证券化叫影子银行。所以狭义的影子银行指的就是住房贷款证券化。后来广义的影子银行则是指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贷媒介。近日,银监会高层在银行业年度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不能将社会融资总量中贷款之外的其他融资方式均视为影子银行;并明确强调信托、理财业务处于监管之下,不符合影子银行的特征;明确银行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国际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对影子银行有一个非常正规的定义,就是指受严格监管的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贷媒介机构或者实务。FSB对什么叫正规银行也有一个定义,是指接受正规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的银行体系。所以,我们现在有些统计的数据,是把银行做的理财和非银行机构做的信托都放在里面,算出20万亿-35万亿元的规模,这显然是不准确的。 中国的影子银行应包括小贷、典当、担保、民间借贷等。现在,中国很多讨论影子银行的文章,出现了这样几种混淆现象:首先是将中国式影子银行和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相提并论。欧美影子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产物,而中国式的影子银行是金融不发达的产物,或者说是金融市场化不够的产物,由于正规银行体系内的贷款无法满足信贷的多样化需求,才会出现小额贷款、担保、民间借贷等。其次是将理财、信托贷款与民间借贷等中国式影子银行相提并论。信托、理财是正规银行所做的业务,是被严格纳入监管体系的,而典当、小贷公司、民间借贷是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 最后是将影子银行与非法或不正当金融活动划等号而完全否定。其实,多数影子银行,不管是作为金融不发达产物的若干中国式影子银行,还是欧美创新型影子银行,其存在是合理的、必要的、积极的,因而应该容忍、允许,甚至鼓励。概念上的混乱容易造成政策上的混乱,可能会造成该加强监管的不去监管,应该发展的没有得到发展。 二、对影子银行的统计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近期也对“影子银行”问题发表了重要言论,强调我国“影子银行”的性质和规模要比发达国家小得多,绝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都处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之下,而不是像有些国家那样完全脱离监管。此外,银监会2011年年报中也早已明确指出,已对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对照FSB的定义,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显然,我国监管部门对于“影子银行”概念的定义与FSB的狭义界定较为接近。二者的区别在于,FSB着眼于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而我国监管部门则以金融机构是否受到了切实监管作为划分“影子银行”的依据,其界定范围相对清晰,且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我认为,对我国“影子银行”的理解,应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影子银行”不是银行。从内涵来看,其广义概念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延伸和替代银行某些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狭义概念是这些非金融机构中监管不足、风险隐患较高的部分。在FSB的“影子银行”清单上,主要是与发达经济体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各类金融机构。而我国广义的“影子银行”应该是指在商业银行之外提供替代性融资服务的信托公司、券商、保险、私募基金、风投、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当然也包括了地下钱庄等民间借贷组织;我国狭义的“影子银行”更仅限于民间借贷等地下金融市场,以及部分未被监管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影子银行”毕竟是银行的外部影子,其业务必然与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是“影子银行”实际上发挥的是银行的延伸和替代功能;二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业务的不断交叉融合,银行的不少业务,特别是表外业务与“影子银行”之间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关联,但不应就此将银行的表外业务也归入“影子银行”范畴。 从实际数据来看,FSB对我国广义“影子银行”(NBFI)规模的估计偏低,仅有0.4万亿美元(约合2.5万亿元人民币)。而从近期公布的一系列机构研究报告来看,对“影子银行”规模的测算普遍高达20万亿-35万亿元。这些测算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将社会融资规模口径下的银行表外业务,如委托贷款、未承兑汇票等不加区分地全部划入“影子银行”范畴,并且这部分通常占到40%-60%的比重;二是将银行自身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也贴上“影子银行”标签;三是忽视了2011年底以来国内民间借贷大幅缩水这一重要变化,援引的仍是监管部门2011年年中的调研数据;四是未注意到一些非金融机构与民间信贷之间存在重复统计的可能。 而最新消息,2013年陆家嘴论坛于6月27-29日在上海召开。27日晚,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朱海斌在“浦江夜话”论坛中表示,中国广义“影子银行”规模在36万亿左右,占GDP比重为70%,明显低于G20国家110%的平均水平。所以说,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不是太大是太小。 广义“影子银行”的规模主要包括三大块:一是融资类信托,券商资管业务,以及保险、基金等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二是民间借贷;三是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同业代付、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租赁、创投等提供的融资类业务。而风险较高的狭义“影子银行”规模则在15万亿元左右。随着2013年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监管继续加强,特别是对非银行理财产品、民间借贷的部分地下金融市场的清理、整顿与规范,预计狭义“影子银行”的规模将被进一步控制。 特别要指出的是,不应将广义“影子银行”相对庞大的数量与狭义“影子银行”的高风险属性之间画上等号。广义“影子银行”是一个中性的概念,而狭义“影子银行”由于风险隐患较高,是监管亟待加强的对象。一些机构忽略了两种“影子银行”的区别,由此造成了公众不必要的担心和恐慌。 三、影子银行存在风险 (一)影子银行产生的根源 对“影子银行”,一是要关注“影子银行”产生的根源。狭义理解的“影子银行”之所以产生,从资金供给方来看,是因为不愿在现行存款利率下接受极低的资金回报;从资金需求方来看,是因为无法从正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尤其是一些在大银行眼中不被视为“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对于前者,解决之道是深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对于后者,则有赖于政府为这些企业开辟更多合法的融资渠道,包括鼓励社区银行和专门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政策性银行设立,或为这些企业上市、发债提供直接融资便利。 (二)影子银行的主要风险 影子银行的风险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正规银行体系的渗透,在影子银行与正规银行没有防火墙的情况下,影子银行很有可能借银行资金从事业务。比如民间借贷,很多情况下都是从银行借到钱之后,再贷给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二是影子银行自身的风险,不少典当行都有黑恶势力的介入,对社会稳定构成侵扰。三是影子银行的发展有很大盲目性,其资金有可能进入房地产领域和其他风险较大领域。 就监管而言,影子银行实际从事的是信贷中介,开展的是“类银行”业务,但是却没有受到相应监管,势必形成监管套利,若长期放任,将产生“劣币驱良币效应”,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不良影响。 四、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 前不久银监会召开的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指出,要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首要任务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其中特别提出关注影子银行的顺周期风险暴露问题,防范影子银行将风险传导到银行体系。 要约束和化解狭义“影子银行”的风险隐患,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统一监管,加强协调。近年来,“影子银行”跨业、混业的现象非常突出,需要监管部门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全程监管。二是要把正规银行跟影子银行建立防火墙,同时防止影子银行监管套利,防火墙是为了避免影子银行的风险向正规银行燃烧。三是应继续引导民间借贷等地下金融等走向阳光化和规范化经营,发挥其对传统银行体系的补充作用,降低其潜在风险和负面作用,疏通引导影子银行风险。四是监管部门宜定期发布权威数据,消除外界对“影子银行”规模及其风险的夸大渲染或过分担忧。五是对中国的影子银行,尤其是创新型影子银行不能完全否定,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将其纳入监管视野。六是对某些起到银行作用的金融工具,如证券化,不管是哪一类机构做的,都要加强监管。七是对影子银行的观察和监管还要跟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审慎结合起来。 对银行来说,应严查信贷资金的用途,严格执行银监会颁发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完善贷款管理模式,规范信贷资金使用,围绕全流程管理和实贷实付的原则,通过对贷款支付的审批环节设置、资料要求以及对资金支付的确认,保证贷款使用的真实性,促进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