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对朝边境贸易发展,2008年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争取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辽宁丹东地区对朝边境贸易结算被纳入人民币结算试点范畴。最近,经笔者专题调查发现,由于对朝边境贸易出口人民币出口结算不享受退税待遇,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急需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一、中朝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替代美元结算成为发展必然 一是对朝边境贸易发展迅速。据调查,自1992年国务院33号文件下发后,中朝边境贸易蓬勃发展并逐年扩大。仅今年前8个月,丹东市对朝边境贸易总额就已达5.72亿美元,预计2009年对朝边境贸易总额将突破8.5亿元。 二是朝鲜迫切希望以人民币结算取代美元结算。目前,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长期经济制裁政策下,朝鲜获取外汇的渠道十分有限。特别是近几年围绕朝核问题,西方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朝经济及金融制裁,使朝鲜原本稀缺的外汇资源锐减。为此,朝鲜主动提出进出口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要求,并允许人民币在平壤、新义州和罗津―先锋自由经济贸易区等地限制性流通,在罗津—先锋自由经济贸易区的金三角银行还可办理人民币储蓄业务。 三是对朝进出口贸易中的人民币结算比重达八成以上。据人民银行丹东中支调查测算,目前对朝贸易进出口结算货币中约85%左右为人民币构成,结束了以美元为主要结算货币的历史。 四是对朝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以非银行渠道现钞为主。 二、对朝贸易人民币结算缘何以现钞方式为主 一是银行结算渠道不畅。目前,中朝双方尚未建立双边贸易结算,只有朝鲜光鲜银行在丹东设立了边境贸易结算账户,用于中朝企业间的贸易结算。但由于朝鲜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资金使用需层层审批,朝方商社无法按自身意愿调拨资金,造成此账户只能承担部分对朝出口的业务结算。同时,朝鲜由于长期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金融制裁,其海外关系结算严重受限,且通过第三国(或地区)的银行进行资金结算,环节多、费用高、时间长,不为企业所接受。因此我方企业进口商品后,基本上以人民币现钞方式与朝方企业进行结算,朝方商社人员直接携带现钞回国,或在丹东地区的外汇黑市兑换成外币现钞后携带回国,或直接用于在丹东地区的商品采购。 二是对朝出口人民币结算不能享受出口退税待遇。因此我方出口企业没有主动接受人民币出口结算核销的积极性。但若不收取人民币又可能无法及时收回货款,使贸易企业处于非常被动的两难选择境地。 三是朝方商社出于利益考虑,在我方银行建立边贸结算账户意愿不高。朝鲜政府要求,其贸易商社每年无论经营状况如何,都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外汇。对于利润盈余的商社,在定额基础上,还需缴纳一定比例的经营利润,以充实国家财政收入。因此朝方商社的资金运用状况一般对国内保密,往往通过派驻丹东地区贸易代表,以个人名义在丹东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储蓄账户进行贸易结算,或直接以现钞方式与中方企业进行贸易结算,从中赚取个人好处或谋取中间利益。 三、对朝贸易人民币现钞结算引发三大问题 一是助长外汇黑市交易。在中朝双方银行汇路不通、出口贸易结算不享受出口退税待遇情况下,人民币贸易结算只能以现金方式通过外汇黑市隐蔽进行。国内贸易企业在收取人民币现钞货款后,要完成由人民币到美元等外汇的身份转换,只能参与外汇黑市交易,以避开直接办理出口结算不享受退税待遇的政策障碍。这就导致丹东地区外汇黑市交易异常活跃,既干扰了正常的外汇交易秩序,又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二是加大了人民币现钞监测管理难度。三是容易形成政策监管真空。 四、亟待为对朝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提供退税支持 一是税务部门应尽快出台人民币出口结算退税补贴政策。边贸进出口不论以何种货币结算,都属于国际收支范畴。建议税务部门取消退税政策下人民币结算与外汇结算的差别政策,与人民银行、外汇局的政策配套,形成部门间政策联动,使从事对朝贸易出口企业主动接受人民币结算,遏制和消除外汇黑市交易。 二是建立跨境结算数据信息交换平台。要尽快完善相关技术手段,将进口付汇核销系统与海关电子口岸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现资金流与货物流数据的双向同步匹配管理,健全资金流出入监控体系,实现大额贸易性质的人民币现钞从入境到银行存入、支取全过程事后跟踪监管,保证进口付汇数据的全面、真实和有效,实现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等部门间边境贸易结算、核销及监测管理的便利化操作和有效监督。 三是深化中朝双方银行间人民币结算的金融合作。建议在现有的中朝两国央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基础上,进一步把中朝边境地区商业银行间单边人民币贸易结算关系,改变为双边贸易结算关系,使我国商业银行也可以到对方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人民币贸易结算账户,开设代理行或代理账户,实现两国边境地区商业银行人民币贸易结算合作对等,并利用我方人民银行清算系统,在双方边境地区商业银行间开展电汇人民币结算业务,定期进行现金清算,使双方进出口商可以以账户支付代替现金支付,提高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快捷性。 |